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晋江市城乡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晋江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初字第10号原告黄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宋金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建华,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晋江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礼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洪志强。委托代理人黄红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晋江市城乡规划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珊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