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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恒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鸡西大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晓利、许凯、鸡西矿务局张新矿多种经营公司、范忠林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大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许晓利,许凯,鸡西矿务局张新矿多种经营公司,范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恒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大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晓利,男。被执行人许凯,男。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张新矿多种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忠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忠林,男。本院在执行鸡西大德煤炭洗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晓利、许凯、鸡西矿务局张新矿多种经营公司、范忠林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晓利、许凯、范忠林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鸡西矿务局张新矿多种经营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此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4)恒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