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苴镇支行与如东海林水产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苴镇支行,如东海林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91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苴镇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苴镇临海西路19号。负责人王卫兵,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左德仁,如东县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如东海林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苴镇环东村。法定代表人徐维林,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苴镇支行(以下简称苴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如东海林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水产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如东海林水产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苴镇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人民币91330.33元,合计341330.33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徐维林系被执行人海林水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海林水产品所涉案件较多,且其法定代表人徐维林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被判刑,现具体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尚余执行款347761.33元、执行费5116元未能履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工商登记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小进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郁秋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