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官宾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上官宾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846号罪犯上官宾辉,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上官宾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上官宾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份,上官宾辉从李某某处购买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且在明知上官元兴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诈骗所需的信用卡,上官宾辉又指使同伙到银行把上官元兴诈骗通许县被害人王某某的49978.13元取出来,上官宾辉等四人提取诈骗所得金额的6%(3000余元)作为酬金后,由上官宾辉将余下46900元汇给上官元兴。罪犯上官宾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全年的评审鉴定为:良好、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上官宾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上官宾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