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