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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华诉被告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20号原告孟某某,男,1954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某,男,1952年6月11日生,汉族,无业。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7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肖公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分2厘计息到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一个月后给付。诉讼中,原告孟某某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付某于2014年6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2厘,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经质证,被告付某无异议。诉讼中,被告付某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且被告付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为:2014年6月10日被告付某为加工肥料从原告孟某某处借款本金5万元,当时约定月利率1分2厘,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借款人付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付某从原告孟某某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原、被告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欠��的义务。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率,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某给付原告借款及至还款之日按约定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某欠原告孟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被告付某应给付原告孟某某借款利息8000元,本息合计58000元,此款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给付。如果被告付某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5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