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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育兵与李杰洪、卢贤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393号原告:曾育兵,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陈传炳,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瞿烁,系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洪,男,汉族,1989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卢贤生,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506、601、602、618室。负责人:谭锦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开梅,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6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被告卢贤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育兵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50287.41元;2、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被告核实计算,原告所提交的医疗费发票金额为37185.42元。二、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该按照原告住院时间59天计算。三、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没有任何交通费凭证,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四、营养费,原告主张5000元不合理,无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五、残疾赔偿金,我方认为原告伤残评定为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不合理,我司已经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具体意见详见申请书。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属计算错误,且原告儿子的年龄为3岁,计算年限应为15年。六、鉴定费主张不合理,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合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原告工作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证明,且误工时间应为89天,即住院时间和出院医嘱休息时间合计89天。原告以一个月按照21.75天的计算方式错误。八、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减。九、本案诉讼费不应我司承担。被告李杰洪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另外,我本人已经垫付原告医疗费14286.5元,应该在本案中扣减。被告卢贤生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李杰洪驾驶粤y×××××号小客车与原告曾育兵驾驶的粤h×××××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曾育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杰洪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曾育兵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曾育兵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大沥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7月15日转往佛山市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16日出院,两次住院天数合共59天,佛山市中医院出院医嘱:1、定期门诊复查,扶拐步行;2、出院带药,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3、适当功能锻炼;4、建议休息1个月。出院后,原告进行了门诊治疗。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9017.92元,该款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10000元,由被告李杰洪支付12286.5元,余款16731.42元由原告自付。2014年10月21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曾育兵右下肢损失后功能部分丧失属九级伤残;其骨盆骨折后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500元。诉讼中,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九级伤残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此作出重新鉴定,该所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曾育兵右髋臼粉碎性骨折致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曾育兵为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从事的职业及收入。其有被扶养人3人,即父亲曾某甲、母亲曾某乙、儿子骆明福,至原告定残之年各人的被扶养年限分别为曾某甲17年、曾某乙20年、骆明福16年,其中曾某甲与曾某乙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4个儿子。原告曾育兵驾驶的粤h×××××号二轮摩托车为其自有,其为处理该次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2500元。被告李杰洪驾驶的粤y×××××号小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李杰洪,该车辆在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曾育兵各项损失合共346624.53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上述核定的原告损失346624.53元,则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10000元(附表第一至三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110000元(附表第四至九项)、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上述三项合共122000元,扣除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的10000元,其还应在交强险内赔偿112000元(根据原告选择,该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予原告曾育兵。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224624.53元,因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故由被告李杰洪与原告曾育兵按照50%:50%的比例承担。被告李杰洪应承担的50%责任,即112312.27元,则应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商业第三责任保险赔偿限额300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被告李杰洪先行赔付的12286.5元,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还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25.77元予原告曾育兵。对原告超出上述核定损失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李杰洪先行赔付的款项,其可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自行向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因粤y×××××号小客车所投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限额足以赔付本院在本案中核定的原告损失,故被告李杰洪、卢贤生于本案中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卢贤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12025.77元(已扣除各被告先行赔付的款项)予原告曾育兵。二、驳回原告曾育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7.16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曾育兵负担286.97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240.19元,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亚婷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39017.92元38043.01元有异议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票据核算,因本起事故原、被告为同等责任,故被告垫付的费用将影响各方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实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故本院将原告的医疗费(包括购买医疗用品的费用50元)全额纳入总损失中一并计算。二营养费0元5000元有异议原告未能提供医嘱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6000元有异议59天×100元/天=5900元。四护理费3000元3000元有异议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五交通费1000元1000元有异议依原告主张。六误工费6291.67元24116.86元有异议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工作情况及因事故所致收入减少情况,但考虑到事故发生前原告确实具有劳动能力,故本院参照佛山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计算其误工工资,则计得:1510元/月÷30天×依原告请求的125天=6291.67元。七残疾赔偿金277414.94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27460.92元)277414.94元有异议残疾赔偿金,因被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仅对原告的九级伤残有异议,故进行重新鉴定后,原告的伤残等级仍然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因此残疾赔偿系数应按照两个伤残等级计算,则原告计算的残疾赔偿金149954.02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计算合共127460.92元,计算方法无误,金额准确,本院亦予支持。八鉴定费1500元1500元有异议该费用为原告确定其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0000元有异议酌定。十财产损失2500元2500元无异议依原告主张。合计346624.53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