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学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9号罪犯刘学芳,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渝法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学芳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芳在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学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