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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房玉川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玉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房玉川。法定代理人:王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同鑫,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2号。负责人:国先建,总经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玉川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玉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房玉川负担。审 判 员  殷筱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