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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敏侠与梁智国、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侠,梁智国,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敏侠,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伟,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敏侠与被执行人梁智国、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敏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840.84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梁智国、赵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2日本院依法拨划被执行人梁智国银行存款中的27000元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敏侠,下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王敏侠表示放弃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