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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彭新芳与孙昌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芳,孙昌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72-1号申请执行人彭新芳。被执行人孙昌毅。申请执行人彭新芳与被执行人孙昌毅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初字第4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昌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昌毅司法拘留15日,并对其银行存款、名下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孙昌毅名下四个银行账户均无存款,其名下也无车辆、房屋登记。因此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新芳未收偿款项金额为35675元。本院遂做出(2010)雁民执字第657号案终结本案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彭新芳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昌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孙昌毅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彭新芳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0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