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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超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超坤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39号罪犯田超坤,绰号笨笨,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超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田超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份,焦学广、田超坤经预谋后,以有被害人姚某某的不雅照为由,向被害人及其秘书邮寄信件、编发短信进行敲诈,索要现金30万元,后因故未得逞。该犯系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罪犯田超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超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超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