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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龙洞信用社与韩南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许京京,韩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负责人王保文,主任。被执行人许京京,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南方,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洞信用社申请执行许京京、韩南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京京、韩南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3)站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