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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方志强与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强,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19号原告:方志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孙兵,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志强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被告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程款1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刘术秀位于颍上县慎城镇中心西路南侧楼层一套(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被告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程款120000元。2、查封刘术秀位于颍上县慎城镇中心西路南侧楼层一套(颍房权证局监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智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