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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蔺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清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白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蔺某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