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游桂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游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69号原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游桂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游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乐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游桂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合计3055元,由原告江西吉瑞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