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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扬与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扬,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陈扬,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顾金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区中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桂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蔡成扣,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陈扬诉被告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亭湖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扬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洲际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14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洲际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确认了上述借款。并约定年利率按24%计算。被告洲际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归还了100万元,2014年10月13日,被告洲际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确认拖欠原告借款100万元的收据。2014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洲际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洲际公司向原告借款84.8万元。2014年10月28日,被告洲际公司向原告出具了84.8万元的收据。被告亭湖区医院为以上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因两被告未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洲际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4.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被告洲际公司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20日之前拖欠的利息5.2万元;3、被告亭湖区医院对洲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阜宁县公安局以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或者以其下属子公司(包括本案被告洲际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对富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本案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周洪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为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