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珂、梁福安、杨书琴与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珂,梁福安,杨书琴,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李珂,男,汉族,1988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原告梁福安,男,汉族,1936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杨书琴,女,汉族,1946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治荣,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满西,院长。委托代理人���林成,男,汉族,1946年10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苏理成,男,汉族,1959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珂、梁福安、杨书琴与被告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珂、梁福安、杨书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珂、梁福安、杨书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珂、梁福安、杨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7元(减半收取),由李珂、梁福安、杨书琴负担。审判员 杨 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施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