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汪勇、周全、张铁林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全,汪勇,张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05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全,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本科文化,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辩护人谭清明,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勇,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本科文化,四川大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川渝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铁林,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大专文化,江西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4月日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周全、汪勇、张铁林犯受贿罪、汪勇、张铁林犯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龙、张长江、任丽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全、汪勇、张铁林及周全的辩护人谭清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全的姐夫范赛虎于2008年6月至2008年10月任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常委。2008年11月至2012年2月任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城镇建设、园林、市政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规划、空港新城和悦来新城建设工作,分管区建委、区市政委等部门,2010年8月调整为分管城乡规划、建设、民防和空港新城、悦来新城建设,分管建龙公司等单位,联系重庆会展馆等市级项目建设工作,联系市地产集团、机场集团等单位。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任中共渝北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负责空港新城、悦来新城、机场、国博中心及重庆中央公园建设工作,联系驻场航空公司发展工作,后调整为分管科技、外经外贸和空港新城开发建设工作,联系悦来公司。2008年7月至2014年3月,兼任中共重庆市空港新城工作委员会书记、空港管委会主任。2009年初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全与范赛虎(已判刑)共谋,由范赛虎利用其先后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余祥琴、梅勇(均另案处理)等人承接工程项目谋取利益,二人多次伙同被告人汪勇、张铁林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16.924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周全伙同范赛虎收受汪勇、张铁林、徐伟(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222.9243万元,周全伙同范赛虎、汪勇、张铁林收受余祥琴、梅勇等人给予的财物3894万元。周全与范赛虎共同分得2065.9243万元(范赛虎分得约1032.96215万元均存放于周全处),范赛虎将其中390万元用于购买房地产等项目。一、周全受贿、汪勇、张铁林行贿的事实2009年初,被告人周全与范赛虎共谋,由范赛虎利用职务之便为周全的朋友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周全出面收取好处费后,二人予以平分。2009年上半年至2012年初,范赛虎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被告人汪勇、张铁林等人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此,周全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汪勇、张铁林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22.9243万元,范赛虎分得款项由周全代为保管。具体如下:1、2009年初,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时任渝北区建委主任的XX华打招呼,为徐伟挂靠的重庆绿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渝北区“兴盛大道绿化工程”提供帮助。为此,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全在重庆万豪酒店收受徐伟给予的20万元,并告诉了范赛虎。2、2009年上半年,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向时任空港管委会副主任的胡章均打招呼,为被告人汪勇先后挂靠的重庆市花木公司、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接渝北区“空港新城绿地养护工程”提供帮助。为此,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1月,被告人周全先后三次收受汪勇给予的财物共计60万元,并告诉了范赛虎。3、2009年上半年,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时任渝北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林超打招呼,为被告人汪勇挂靠的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渝康公司)承接渝北区“回兴市政管网改造工程”提供帮助。为此,2009年年底,被告人周全在重庆万豪酒店收受汪勇给予的40万元,并告诉了范赛虎。4、2009年,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时任重庆市渝北区建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董捷打招呼,为被告人汪勇挂靠的渝康公司承接渝北区“余松路改造工程”提供帮助。为此,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全收受汪勇给予的3.3万元,并告诉了范赛虎。5、2009年下半年,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空港管委会副主任、重庆市空港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港投公司)副总经理陈传华打招呼,为被告人汪勇挂靠的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渝永公司)承接渝北区“兰馨大道改造工程”(新建段)提供帮助。为此,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全在渝北区水晶郦城附近一茶楼收受汪勇给予的好处费15万元,并告诉了范赛虎。6、2010年上半年,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时任港投公司副总经理的董燕打招呼,为被告人汪勇挂靠的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渝永公司、渝康公司承接“机场回城通道黑化工程”提供帮助。为此,2011年12月、2012年11月,汪勇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两次送给被告人周全共计54.6243万元,周全告诉了范赛虎。7、2012年初,渝北区政府决定对兰馨大道两边的盛景天下小区等楼房外立面进行景观整治,并决定由港投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该项目采取竞争性比选的招标方式。范赛虎将工程信息告知被告人周全,后周全告知被告人张铁林,张铁林表示通过重庆博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博野公司)来承接工程。而后,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给港投公司副总经理董燕打招呼。张铁林在董燕和港投公司总工办主任曹义的支持配合下,组织了包括博野公司在内的四家企业参与竞争性比选,最终以博野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盛景天下外立面改造工程”。此后,周全两次收受张铁林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并告诉了范赛虎。二、周全、汪勇、张铁林受贿的事实2010年初,被告人周全与范赛虎共谋,由范赛虎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承接工程提供帮助,周全居间联系汪勇或张铁林,由汪勇或张铁林联系企业承接工程并按工程总价的4%-5%收取好处费,所收取的好处费由范赛虎、周全和联系企业的中间人汪勇或张铁林三方予以平分。2010年至2012年,范赛虎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汪勇、张铁林联系的多家企业承接工程提供帮助。为此,2010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汪勇、张铁林先后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余祥琴、梅勇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894万元(汪勇收取3304万元,张铁林收取590万元)。其中,范赛虎、周全从汪勇处分得1703万元(银行转账1603万元、现金100万元),从张铁林处分得现金140万元,共计1843万元。具体如下:1、2010年上半年,重庆市地产集团决定由其全资子公司会议展览馆公司作为业主方,对会议展览馆土石方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范赛虎利用其担任渝北区政府副区长,负责联系地产集团的职务便利,向地产集团总经理蒙毅、会议展览馆公司董事长熊寄然打招呼,希望推荐企业来承接土石方工程某个标段。周全将情况告知汪勇后,汪勇联系了余祥琴挂靠渝康公司承建该工程,并与余祥琴约定收取工程总价的5%作为好处费。后经熊寄然向招标代理公司重庆天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骄公司)推荐,余祥琴挂靠的渝康公司中标“重庆会议展览馆平基土石方工程A标段”(简称“会展土石方工程”)。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余祥琴通过转账方式分多次向汪勇支付好处费共计554万元,汪勇将范赛虎、周全应得的好处费份额转账给周全(其中50万元未分配),周全告诉了范赛虎。2、2010年7、8月份,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给董燕打招呼,为被告人汪勇联系的渝康公司承接渝北区“两路地区道路黑化及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提供帮助。汪勇与工程实际承包人梅勇约定以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收取好处费。2010年8月至9月,汪勇以银行转账和抵扣债务的方式收受梅勇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00万元(抵扣了三角债80万元,实际付款420万元)。汪勇收到好处费后,将范赛虎、周全应得的部分支付给周全,周全告诉了范赛虎。3、2010年下半年,港投公司实施“空港新城春华大道渝北段道路工程”,范赛虎遂告知被告人周全让被告人汪勇找企业来承接项目,汪勇遂通过杨正东联系了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八局)承建该项目,并与该公司总经理王小平、副总经理蒋光荣商定,收取工程总价的5%作为好处费,并将商议情况告知周全。周全将上述情况告知范赛虎后,范赛虎利用其分管港投公司的职务便利,安排董燕帮助中铁八局中标该工程,董燕又安排代刚具体负责。经代刚向中招国际招标代理公司推荐,中铁八局成功中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发生变化,范赛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中铁八局承接新增工程量提供帮助,并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对该公司予以关照。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中铁八局通过转账方式向汪勇提供的账户(包含周全控制下的账户)转账共计1290万元,并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由该公司经营部副部长赵明宇在该公司门口送给汪勇100万元现金。汪勇将范、周应得的份额交给周全,周全告诉了范赛虎。4、2011年上半年,重庆悦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悦来公司)对“悦来新城柑悦大道道路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向悦来公司董事长王福清、总经理熊寄然提出希望由其推荐的企业承接该工程。汪勇联系了中铁八局和余祥琴共同以中铁八局的名义承接该工程,并约定收取工程价的4%作为好处费。后经熊寄然向天骄公司推荐,中铁八局中标该工程二标段。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中铁八局、余祥琴通过转账方式向汪勇提供的账户(周全控制下的账户)转账共计230万元作为好处费。汪勇将范赛虎、周全应得的份额交由周全,周全告诉了范赛虎。5、2011年下半年,悦来公司对“重庆国际博览中心(南区展馆)水电及空调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向悦来公司董事长王福清、副总经理杨平提出希望由其推荐的企业承接该工程。被告人汪勇通过秦国兵联系了江苏启安公司承接该工程,并约定收取工程价的5%作为好处费。后经杨平向天骄公司推荐,江苏启安公司中标该工程一标段。后因工程量变化,汪勇又与秦国兵、江苏启安公司总经理郁建华约定共收取630万元好处费。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经郁建华要求,秦国兵通过转账方式分多次将630万元好处费转至汪勇提供的账户。其中,汪勇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受秦国兵支付的好处费480万元,另安排秦国兵向周全控制下的账户支付150万元。周全将收受好处费的情况告诉范赛虎。6、2012年初,被告人周全向范赛虎提出希望以帮助企业承接“秋成大道工程”的方式收取好处费,范赛虎表示同意。后周全找到被告人张铁林,商议由张铁林找相关企业来承接项目以及找招标代理公司具体运作该项目招投标事宜。张铁林找到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建集团)的周延军,表示可以利用领导关系帮助城建集团中标,并收取工程总金额5%的好处费,周延军表示同意,并由唐世明、谢焕明挂靠城建集团承接该工程并承担好处费。范赛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给渝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公管办)主任张祥福以及董燕打招呼,使得张铁林联系的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强公司)成为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因华强公司串通评审专家而使得城建集团未能中标,渝北区相关部门研究决定重新招投标,港投公司委托恒昶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城建集团最终中标。2013年12月的一天,张铁林在渝北区金科十年城附近收取唐世明、谢焕明好处费现金190万元。后在周全家中,张铁林分得其中50万元,范赛虎、周全应得的140万元由周全保管,周全将此事告诉范赛虎。2014年1月底的一天,张铁林在渝北区金科十年城附近收取唐世明、谢焕明好处费现金400万元,并将此事告诉周全,周全让张铁林暂时保管该款。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周全被传唤到案。同月23日、25日,被告人张铁林、汪勇分别被传唤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全归案后,检举他人收受贿赂的事实,但未查证属实。周全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阻止同监舍在押人员的自伤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周全的近亲属主动向检察机关上缴款项约922万元,检察机关追回借款100万元;冻结被告人汪勇理财产品及股票共计约250万元;冻结被告人张铁林银行账户、理财产品共计约190万元;冻结范赛虎支付至周科模银行账户的投资资金240万元。另查封周全房产2套,汪勇房产2套、车位2个,张铁林及其配偶杨继敏名下房产2套、车位1个。扣押周全别克轿车1辆,汪勇吉普大切诺基越野车1辆、奥迪A8轿车1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全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116.9243万元,个人分得1032.962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汪勇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304万元,个人分得160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汪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72.924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铁林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铁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并应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周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勇、张铁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周全到案后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周全、汪勇予以从轻处罚,对张铁林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全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汪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6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7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77万元;三、被告人张铁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四、对被告人周全犯罪所得赃款1032.96215万元、被告人汪勇犯罪所得赃款1601万元、被告人张铁林犯罪所得赃款45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诉人周全提出:1、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其在本案中属于从犯;2、其有检举重庆市渝北区公管办主任张祥福收受张铁林5000美元和制止同监舍人员自残的行为,一审未认定其构成立功不当;3、其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1、周全应当认定为从犯;2、周全有立功情节;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周全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汪勇提出:1、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原判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对其数罪并罚不当;2、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张铁林提出是周全向其索贿,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举示、质证并经判决确认。二审中,上诉人、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所列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周全、汪勇、张铁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上诉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关于上诉人周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周全属于从犯的问题。经查,在本案中,上诉人周全先向范赛虎提出犯意,后与范赛虎等人形成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周全积极利用范赛虎的权力在范赛虎与其他行贿人和共同受贿人之间传递消息、承上启下,直接收受部分贿赂款,与范赛虎均分贿赂款并保管其与范赛虎共同犯罪所得赃款,其在犯意的产生、达成及共同犯罪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地位作用突出,系主犯,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周全提出其有检举他人受贿和制止同监舍人员自残的行为,一审未认定其构成立功不当,以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全有立功情节的问题。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铁林向张祥福行贿5000美元的事实,同时,周全虽有制止同监舍人员自残的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情形,周全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汪勇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原判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对其数罪并罚不当的问题。经查,在本案中,上诉人汪勇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会展土石方工程”之前的行为为第一阶段,其后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中,上诉人汪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特征,构成行贿罪。在第二阶段中,上诉人汪勇与范赛虎、周全利用范赛虎的职务之便,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二罪并数罪并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铁林提出是周全向其索贿,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问题。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全有索贿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全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116.9243万元,个人分得1032.962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上诉人汪勇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304万元,个人分得160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汪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72.924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汪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张铁林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张铁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张铁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上诉人周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勇、张铁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汪勇应当从轻处罚,对张铁林应当减轻处罚。三上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周全到案后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周全、汪勇及周全的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节,原判量刑适当,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凤彬代理审判员 王周瑜代理审判员 付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书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