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宝仪与王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仪,王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赵宝仪,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意,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宝仪与被告王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宝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取14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20元,由原告赵宝仪负担。审 判 长 张伟托人民陪审员 吴 晓人民陪审员 朱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