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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行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金海岸大帐汗渡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巴尔虎右旗发展和改革局等四公司撤销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及行政赔偿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呼行监字第9号新巴尔虎右旗金海岸大帐汗渡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发展和改革局、新巴尔虎右旗旅游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巴尔虎右旗草原明珠旅游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销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5)呼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请求撤销原审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公司所提申请再审理由,原审均进行了审理。你公司要求的“1.撤销本院(2015)呼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2.请求依据一、二审未认定事实及理由确认新右旗发改局向新右旗草原明珠公司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违法,并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3.依法改判四被申请人赔偿你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的理由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维护。经查,原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裁定结果正确。你公司申请再审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再审立案条件,本院对你公司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