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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钟前伍和高县月江镇一碗水煤矿、范秀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钟前伍,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3日。被执行人高县月江镇一碗水煤矿。被执行人范秀才,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前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县月江镇一碗水煤矿、范秀才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352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高县月江镇一碗水煤款及范秀才在高县月江镇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补助款(奖励)238628元予以冻结,现因该款提取的时间不能确定,而除该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款项可以提取,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352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冻结款项可以提取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