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徐建荣与董秀平、丁建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荣,董秀平,丁建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904号原告徐建荣,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建国,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秀平,居民。被告丁建兵,居民。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春华,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A座10楼。负责人张如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荣诉被告董秀平、丁建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荣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秀平、丁建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建荣自愿撤回对被告董秀平、丁建兵、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建荣负担。审 判 长 蔡 锦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千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