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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梁璞与黄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98-1号申请人梁璞。被申请人黄贵坤。本院受理原告梁璞诉被告黄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6万元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贵坤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1期9号楼2单元1003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7月1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韦兆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袁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