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854号原告:肖某某,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清涛,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某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