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75-1号申请人周某甲。被申请人周某乙。被申请人周某丙。委托代理人徐周,女,1995年8月4日生。系被告周某丙女儿。被申请人周某丁。被申请人周某戊。本院在审理周某甲诉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周某甲于2015年7月10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0590001900134600776号保单进行扣押。本院认为,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0590001900134600776号保单进行扣押。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达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