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周某丙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575-1号申请人周某甲。被申请人周某乙。被申请人周某丙。委托代理人徐周,女,1995年8月4日生。系被告周某丙女儿。被申请人周某丁。被申请人周某戊。本院在审理周某甲诉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周某甲于2015年7月10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0590001900134600776号保单进行扣押。本院认为,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0590001900134600776号保单进行扣押。审判员  彭亚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达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