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温世琴与李志博、刘善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世琴,李志博,刘善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温世琴,现住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张明远,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志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善奎,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世琴与被执行人李志博、刘善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善奎的存款349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温世琴与被执行人李志博、刘善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