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强诉被告袁荣科、陈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强,袁荣科,陈小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李华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禾云镇昊晟陶瓷厂。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禾云镇昊晟陶瓷厂。被告:袁荣科,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向群社区居委会诚展鞋业有限公司宿舍。被告:陈小平,男,住清远市新城区广清大道三十四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强诉被告袁荣科、陈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元,由原告刘华强负担。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洁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