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刑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353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磊、王志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朝阳区,汉族,大专文化,工人。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晋文、王誉洁,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小店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9月28日6时许,在本市小店区北营村木材厂院内北太彩钢一库房内,被告人崔某某自制汽油燃烧瓶,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持火把、易燃物以威胁的方式阻挠小店区政府组织的拆迁违章建筑活动。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接警赶赴现场制止该二人危险行为时,被告人崔某某持一装有易燃液体的饭盆向民警泼洒,民警用携带的雨伞挡住大部分液体,另有少部分液体泼洒到民警衣服上,被告人崔某某手持火把点燃,将民警所持雨伞烧毁。被告人刘某某持火把等物与民警对峙,并向民警投掷燃烧瓶,点燃时被公安民警制止。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扣押的饭盆等物品及出勤民警衣物上检测出汽油、柴油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2、调派出动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出警的情况。3、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扣押作案工具的情况。5、辨认笔录证实,马某某、王某某、王强、纪志明辨认出本案二被告人的情况。6、微量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现场扣押物品及出勤民警衣物上检测出汽油、柴油的情况。7、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小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太原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证实,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小店分局出具的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文件。8、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公安小店分局的巡警,2014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我带领我单位队员到北营村太原木材厂备勤。大约早晨6点左右,我听到有人吵吵,在一库房内有人持汽油、火把要点火,我赶紧过去看了一下确实有名穿深色上衣的男子站在库房中间,左手拿着一个白色的大饭盆,右手拿一根点着的火把,叫嚣的“谁过来就把谁点着”。我就赶紧过去将队员集合起来,带了把雨伞,准备了一个灭火器瓶交给王某某。我带领队员们进去后看到库房的里间还有一名穿米黄色上衣的男子在了,他当时手里也拿着一根点燃的火把,另一只手拿着一把斧头,我们没理他。我拿着雨伞继续朝那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走去,当我走到离他大约二米左右距离的时候,那名男子拿起那个白色大饭盆把里面的不明液体就朝我们泼了过来,我拿着雨伞挡了大部分,还有一部分泼到了我旁边队员的身上了,那名男子把白饭盆里面的液体向我们泼出来后,就拿着他手里的火把点,一下就把我手里的雨伞点着了。我的雨伞被点着之后,我赶紧扔一边了,那名男子向我们泼洒了缸子里的液体点燃后,弯腰捡起地下的一个瓶子用火把点着还要朝我们扔了,王某某过来拿灭火器给喷灭了,我的队员过来马上就把他控制住了,将那名男子控制住后留了几个人看守他。我又带人到里间去处置那名穿米黄色上衣的男子,那名男子一只手拿着火把,另一只手拿着一把斧头站在靠里面一点的地方,看我们过去了,用脚向我们踢过来一个啤酒瓶,里面也有液体一下就洒出来了,他拿着火把也要过来点了,王某某过来朝他喷射灭火粉尘,火把喷灭了,看到火把灭了队员们就冲上去控制那名男子去了,我没过去,王某某一直在喷射灭火粉尘,害怕他身上还有其他火种。后来我看到有人从那个库房又搬出来一个纸箱子,还有几个啤酒瓶,啤酒瓶上拴着棉花、布条一类的东西,但是瓶子里装的什么我不清楚。我们把那名拿火把的男子控制住,把人带了出来后,我又去了后面的库房,后面库房顶上有两个人不下来,我叫了几名队员赶紧过去,看到一个光头男子和一个女子在库房顶上,男的站的拿着把雨伞,女的趴的,怎么叫也不下来,库房底下还停着一辆黑色大众小轿车,北京牌照车号记不清楚了,车上坐着一名穿蓝衣服的男子,怎么叫也不下来,车门也不开。我就和黄陵派出所的李某某所长从另一边上了房顶,开始做那一男一女的工作,让他们下来,一开始不下来,僵持了一会,他们同意下来了,我就和队员们把他们两个从房顶上弄下来,没一会那辆车上的男子也从车上下来被带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公安小店分局的巡警,2014年9月28日我们巡警大队在北营村木材厂执勤。过程中听到有人吵吵说是在一个库房里,有人拿汽油准备点火了,我们马某某队长赶紧带我们过去看情况,过去后看到一个穿深色上衣的男子站在库房外间,左手拿着一个白色饭盆,右手拿着一根点着的火把,他的脚底下还放着两个玻璃瓶都装有液体,我不知道是什么液体。马某某就和对方说:“有话好好说,先把东西放下。”对方不听还告诉我们说:“饭盆里是汽油,你们不要过来。”里面还有一个穿米黄色上衣的男子左手也拿着一根点燃的火把,右手还拿着一把长把斧头来回转悠。这时有人拿来几个灭火器瓶,我拿了一个灭火器就跟着马某某进去了,一起进去的还有七八名队员,马某某手里当时拿着一把雨伞。进去后当我们走到那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两米多远的时候,那名男子一下就把盆里的液体朝我们泼了过来,并顺手就拿着火把点火,泼油时马某某拿雨伞挡了一下,伞马上就被烧着了,我们的其他队员身上也被泼上了,我赶紧拿灭火器喷,火没着起来,那名男子也被我们的其他队员控制住了。我拿着灭火器赶紧到了里间的门口,那个穿米黄色上衣的男子用脚把放在他脚底下的一个啤酒瓶朝我们踢了过来,有液体洒了出来,他要用左手拿着的火把点火了,我赶紧拿灭火器朝他喷射,很快把火把喷灭了没点着,他的右手还拿着一把长把斧头,因为喷射灭火器周围都是灭火器的粉尘,视线不好,有队员拿警棍将穿米黄色上衣男子手里的斧头、火把打掉,我害怕他身上还有其他火源,就追着他一直喷射灭火粉尘,一直到他被我们控制住带出去。我们将那两名男子控制带走后,有人告诉我们有人站在后面的库房房顶上下不来,我又和马某某赶过去,看到后面的一间库房顶上,一名光头的男子站着,一个较胖的女的在房顶上趴着,库房旁边还停着一辆黑色小轿车,北京牌照,车号记不清楚了,车上还坐着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叫房顶上的人下来,不下来,叫那个穿蓝衣服的人将车开走,也不走,车门也不开,后来马某某和李会平也上了房顶,要求对方下来,有什么问题下来解决,对方一开始不愿意下来,又谈了一会,对方愿意下来了,我们帮他们从房顶上下来后被120拉走了,车上那名男子还拒不将车开走,不开车门也不和我们对话,僵持了半个小时后,看到房顶的人也走了,他也就打开车门下来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10、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公安小店分局巡警,2014年9月28日早上6时许,我们在小店区木材公司执行勤务。当时正下着小雨,来到库房门口时看到有一名中年男子右手拿着一个点着的火把,左手拿着一个饭缸,他脚下放着几个玻璃瓶。我们巡警队大队长马某某上前告诉这名男子:“放下手里的火把。”该名男子不听,继续手持火把及装有液体的饭缸堵在门口,过了一会儿大队长马某某手持雨伞向库房内走,我跟在马某某的后面,该男子将那个饭缸内的液体泼向我们,当时马某某用雨伞挡在了他的身体外面,但有少许液体泼到马某某的雨伞上的时候溅到了我的脸上了,我闻到是汽油味,该男子把火把伸向马某某身体,大队长用雨伞挡住火把,瞬间雨伞着火,后来我们上前将这名男子控制,我就负责把这名男子抬到车上了。火把是木柄,头子上缠着东西,不知道是什么。白色饭缸里面盛着液体,后来我们经检查是汽油,玻璃瓶是啤酒瓶大小的瓶子,里面也是汽油。11、证人纪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公安小店分局巡警,当天在北营村太原市木材厂执勤。相关单位在拆一个库房的时候,我们听到里面乱哄哄的,有人叫唤说有人拿着汽油要点了,我们就赶紧跑过去,我看到是一间里外间的库房,外间一个穿深色上衣的男子左手拿着一个白色饭缸,右手拿着一根点着的火把,叫唤着:“谁进来我烧谁,饭缸里是汽油。”里面还有米黄色上衣的男子右手也拿着一根点着的火把,左手拿着一个啤酒瓶(里面有液体当时不知道里面到底装的什么)来回转悠。我当时在门口站着,已经闻到了浓浓的汽油味了,我们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我们的马某某队长拿着一把雨伞进去和他谈,要求他先放下火把,有什么问题可以坐下来谈,我们也跟着马队进去了,那名外间穿黑衣服的男子一下就把手里饭缸里的汽油朝我们泼了过来,马队赶紧拿雨伞挡了一下,大部分汽油泼在雨伞上了,离得比较近的人身上也被泼上了,那名穿黑衣服的男子泼完汽油后就拿着他的火把点,把雨伞烧着了,趁着这个空档我们冲上去将那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就制服了。在我们控制那个穿黑色衣服男子的过程中,里间穿米黄色上衣的男子从里间扔出来一个啤酒瓶摔地下碎了,也散发着浓浓的汽油味,拿火把要点了,被我们的人拿灭火器给喷灭了。控制住外间深色上衣的男子后我又到里间,因为当时库房里都是汽油,害怕着火我们又喷射了灭火器粉末,视线不是很好,我进去后看到那个米黄色上衣的男子手里拿着个东西乱晃了,我用警棍将他手里的东西打掉后,他被后面进来的同事控制住了。当时里面的视线不好没看清,人被我们控制后,在我打掉他手里的东西的地方发现一把斧头。后面我带人走的时候看到有人拎出来一白色塑料桶,还有好几个啤酒瓶上面还拴着布条,还有一个纸箱子里面全是玻璃瓶装有液体,具体里面装什么我不清楚。把那两名拿汽油火把的男子控制住以后,我们继续在库房搜寻,在另一个库房里面看到一名正睡觉的男子,年纪不大,我们过去让他离开,他不离开,我们将他架了出去,他没有反抗也没有其他什么过激的行为,把他从库房架出来后,我负责看护他的安全,一直到用车把他拉走,其他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深色上衣男子泼汽油点火时各个单位加起来有四五十人。米黄色上衣的男子朝我们扔啤酒瓶,啤酒瓶碎了后,闻到了汽油味,而且还要用他的火把点了,被我们拿灭火器喷灭了,他要拿汽油点着烧我们了,当时他朝外扔啤酒瓶时也有四五十人了。12、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工作单位公安小店分局巡警大队,今天早上我按照我巡警大队的统一安排在太原市小店区木材公司拆迁现场附近备勤。2014年9月28日早上6时许,我们到达现场时天上正下着小雨,我看到拆迁现场附近有许多人,我们来到库房门口时,看到有一名中年男子右手拿着一个点着的火把,左手拿着一个饭缸,他脚下放着几个玻璃瓶,我们巡警队大队长马某某上前告诉这名男子放下手里的火把,该男子不听,继续手持火把及装有液体的饭缸堵在门口。过了一会儿,大队长马某某手持雨伞向库房内走,我跟在大队长马某某的后面,该男子将饭缸内的液体泼向我们,大部分液体被马某某的雨伞挡在了他的身体外面,但有少许液体泼洒到我裤子上,我闻到是汽油味,该男子把火把伸向大队长身体,大队长用雨伞挡住火把,瞬间雨伞着火,随后男子将火把扔向我们巡警队人员,我们躲开后上前将该男子控制。这时屋内右侧又出来一名中年男子,右手拿个点着的火把,左手持一把斧头及装有液体的瓶子,该男子将瓶子扔向我们巡警队人员,我们躲开后,巡警队人员为了防止发生火灾,手拿灭火器喷向该男子,把火熄灭后我们巡警队人员迅速上前控制该男子。第一名男子的火把是木柄,头子上缠的东西不知道是什么,白色饭缸装的是汽油,玻璃瓶是啤酒瓶大小的瓶子装的是汽油。第二名男子所持火把和玻璃瓶和第一名男子所持的相仿。斧头的头子是铁质,斧面长20cm左右,宽10cm左右,我忘了斧头柄子是什么材质。当时除了我们巡警队人员外,还有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也在场,大概有三四十人。1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工作单位是小店行政执法局,今天早上我受中队委托去北营村木材厂进行违法拆迁。我到达现场后看见两个人拿的火把,旁边有好多政府工作人员和他们交流,这时候我看见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拿的一个饭缸,饭缸里装的液体向一个警察身上泼去,那个警察拿雨伞就挡住了,然后看见那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用火把把那个雨伞就点着了,然后一堆警察上来把火扑灭了,就把他抓住了,这时候另一个穿灰色衣服的人一个手拿的火把,一个手拿的酒瓶子往警察身边扔,要点没有点着被警察制服了。我去了后面库房看见两个人在库房,一男一女,和警察说了会话就跟上下来了,没有发生冲突。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工作单位小店行政执法局,今天早上我在太原市小店区北营村木材厂,我受我中队委托进行违法拆迁。今天上午6点左右我们到达拆迁现场,准备拆迁北太彩钢厂时,我看见厂里有两个人,一名中年男子左手拿的一个饭缸,右手拿的一个火把,当时我离的远那个人说什么我也没有听清楚,还有一名男子拿的一个火把,具体哪个手拿的我记不住了,第二名男子手持火把拿的个酒瓶放在了厂房中间第一名拿火把的男子的脚下,后来就来了十几名警察准备进厂房制服嫌疑人的时候看见一道火光很快就熄灭了,后面什么情况我就没看见了。等警察把里面的两名男子带出仓库后我们执法局的进去清理现场,在里面找到3个啤酒瓶装的不明液体,瓶口还用布条塞的,后面我们就把东西都交给公安了。15、证人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工作单位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小店分局队长。今天上午我们在农科南路106号木材公司厂区院内组织拆除违法建筑,我们有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相关法律文书已经都送达。根据区政府的指示精神,检查该处建筑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所有人是崔志勇。我当时在现场看到了有两人在库房里一手举着火把(火把都被点着了),一手拿饭盆(里面装的什么不知道)阻止工作人员进现场,其目的是不让拆除违法建筑。还看见有两个人爬到库房房顶阻止拆迁工作,库房顶上的人没有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16、被告人崔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8日凌晨5点,我和刘某某正在我们库房里的房间休息,然后我就听见有响动声,门被砸开了。我就叫起来刘某某,然后我就拿了个火把和饭盆(里面倒了点汽油)出来到了库房门口,一看大门开了,看见库房门口有几十个穿各种制服的人,他们拿着手电照我,这时我把火把点着了。我就和他们说拆迁不对,然后他们往里走我往后退,大概我们对峙了二十几分钟,他们又往里走,这时有一个警察拿的雨伞朝我走过来,后面也跟的几十个警察,我就急了把盆里的油向警察泼去,那个警察拿雨伞就挡住了,这时我拿的火把就朝雨伞上面点了过去,他的雨伞就着了。这时十几个警察把我制服了,同时警察用灭火器把火也扑灭了。这时候刘某某也拿的火把在家门口被一堆警察制服了,把我们俩拉到车上,然后就到了派出所。盆里的柴油是从塑料桶里倒出来的,塑料桶里的柴油是大概一个月以前我们单位的人从加油站买的,具体是谁从哪个加油站买的我也不清楚。火把是我从网上订购的,为了弄得玩,吓唬人,防止拆迁。灌汽油的瓶子是喝酒留下的,汽油是我灌的。把啤酒瓶做成燃烧瓶的样子就是准备对付强拆的人,想吓唬吓唬他们。我自己拿酒瓶制作了汽油弹,从网上购买了火把,来对付强拆的人。斧子是工厂用的在我们住来的地方放着来。当时没有人受伤,我就是点着了一把雨伞。关于拆迁我们商量过,一平米不赔七百元不拆。17、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我和崔某某在北营木材厂一库房内睡觉,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库房拆迁问题与政府谈不拢,我们每天都守在库房,我们的彩钢厂有股份的有我、崔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我当时正睡的了,听到外面有人砸门,第一反应就是有人过来强拆来了。我起来后看到库房门外有一堆穿黑色制式服装的人,我也分不清到底是哪个单位的,崔某某当时在外间,他拿出一根火把点着,还拿了一个饭盆,和外面的人对峙起来,我也拿了根火把点着在库房里来回转悠,僵持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后,我看到一名穿警服的男子拿着一把雨伞进来了,后面还跟着好几个穿一样衣服的男子,还戴着头盔,向崔某某走了过去,崔某某情急之下就把饭盆里的汽油向警察泼洒了过去,完后一群人上去就把崔某某控制住了,我就拿着火把退到库房的里间去了,一堆警察又向我走了过来,有个拿着灭火器的警察朝我喷射,火把被喷灭了,我也被警察抓住了。18、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刘某某是否持长柄斧头、是否向民警投掷燃烧瓶证据不足;太原小店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拆迁违章建筑行为存在违法之处。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崔某某以危险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刘某某是否手持长柄斧头、是否向民警投掷燃烧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场多名证人均指认上诉人刘某某在案发现场手持长柄斧头与民警对峙,并向民警投掷燃烧瓶的事实,且现场扣押物品印证证人所指认的长柄斧头、燃烧瓶客观存在,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所提“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拆迁违章建筑行为存在违法之处”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有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拆除违章建筑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处置,仍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影响对上诉人刘某某妨害公务罪的认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仑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闵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晋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