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飞龙与王金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飞龙,王金成,王玉林,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75号申请人陈飞龙,男,生于1961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王金成(系死者刘桃珍之夫),男,生于1949年8月2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王玉林(系死者刘桃珍之女),女,生于1973年12月2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申请人王海林(系死者刘桃珍之子),男,生于1975年6月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务工人员。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飞龙与申请人王金成、王玉林、王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飞龙因与申请人王金成、王玉林、王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陈飞龙赔偿王金成、王玉林、王海林各项经济损失(含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20900.76元,以上款项于签订协议时付清;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陈飞龙与申请人王金成、王玉林、王海林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关璐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