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乔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相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志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