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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希山与李国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倦,王希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倦,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兆福(系被上诉人王希山之子),,农民。上诉人李国倦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国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回上诉人李国倦。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