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希山与李国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倦,王希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倦,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兆福(系被上诉人王希山之子),,农民。上诉人李国倦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国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退回上诉人李国倦。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