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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祝满成等与宋志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满成,林广浩,林书娜,宋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祝满成,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林广浩,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林书娜,女,1982年6月2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志群,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祝满成、林广浩、林书娜与被执行人宋志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满成、林广浩、林书娜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彭 东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