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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柱卿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雄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柱卿,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家务乡北庄村,现住米北庄村,农民,2015年1月18日因诈骗寄押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市第二看守所。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雄县看守所。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柱卿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宝藏、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柱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柱卿以在北京名车某某某汽车销售中心工作的名义,谎称自己在北京买车便宜,骗取某某汽贸公司的信任,2014年11月22日与其表哥杨某某在某某汽贸公司办理了购买525型宝马汽车分期付款的合法手续,杨某某交某某汽贸公司首付款18万元。后被告人刘柱卿以在北京定车为由,让某某汽贸公司将18万元首付款汇到自己银行卡上,又谎称全款提车,让某某汽贸公司垫付购车余款26万元,并打到了被告人刘柱卿提供的银行卡上。被告人刘柱卿将共计诈骗44万元用以赌博挥霍。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指控依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柱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柱卿对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供认,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柱卿以在北京名车某某某汽车销售中心工作的名义,谎称自己在北京买车便宜,骗取某某汽贸公司的信任,2014年11月22日与其表哥杨某某在某某汽贸公司办理了购买525型宝马汽车分期付款的合法手续,杨某某交某某汽贸公司首付款18万元。后被告人刘柱卿以在北京定车为由,让某某汽贸公司将18万元首付款汇到自己银行卡上,又谎称全款提车,让某某汽贸公司垫付购车余款26万元,并打到了被告人刘柱卿提供的银行卡上。被告人刘柱卿将共计诈骗44万元用以赌博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董某甲陈述证实,来报案,我们公司被诈骗了26万元人民币。2014年11月21日刘柱卿打电话说,他表哥杨某某要买一辆宝马525型汽车,车价已谈好,想着去你们公司办个分期付款,第二天上午9点多刘柱卿、杨某某和他媳妇姚某某来了,当时和我们有合作关系的某某公司业务员贾某某正在我们公司,杨某某夫妻和担保公司的贾某某签订分期手续,杨某某交了18万元的首付款,刘柱卿答应给他提车。11月23日刘柱卿发来短信内容是:6228481266439990660刘柱卿10万,公司分三次汇入刘柱卿提供的银行卡上10万、8万和26万元。汇26万元是6228481266482810963马某某,共计汇给刘柱卿共计44万元。一直到案发时刘柱卿也没有提回车来。2、证人杨某某证言,2014年5、6月份其去某某汽贸咨询宝马、奥迪车型,没有订车。11月接到表弟刘柱卿打电话,他说:“他在北京卖车,跟某某汽贸公司有合作关系,他帮着找XX买车肯定贵不了,下浮14个点”,他要了我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查询没有不良记录,可以买车,11月22日刘柱卿与XX联系好,其找某某汽贸销售经理小飞谈好车型、配置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交了18万元的定金。当时说十天左右连手续带车就都给办好,过了十天,车也没到,就给小飞和刘柱卿打电话,一直没见到车。3、付款收据,证实雄县东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杨某某首付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4、汽车销售贷款管理协议与汽车贷款买卖合同、个人信贷谈话记录,证实杨某某因汽车消费贷款所达成协议的有关内容。5、转账交易单,证实付方户名李会兰账号6228461266004975363于2014年12月4日转到收款方户名马XX账号6228481266482810963,现金80000元;2014年11月23日转到收款方户名刘柱卿账号6228481266439990660,现金100000元;2014年12月9日转到收款方户名马某某账号6228481266482810963,现金260000元。6、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和刘柱卿是朋友关系,自己的6228481266482810963的农行卡由刘柱卿掌管,且刘柱卿让其在卡里支过一个15000元以及2014年12月25日支过10000元,2015年1月9日支过1000元,2015年1月13日支了1500元,这四笔钱全部交给了刘柱卿。7、被告人刘柱卿供述,2014年10月底其表哥杨某某想通过其提一辆车,其在5、6月份认识雄县某某汽贸销售经理董某乙,2014年10月底,其带杨某某找到董某乙,说其表哥杨某某想提一辆宝马525,分期付款,并与董某乙商量好,由杨某某交某某汽贸公司首付款18万元。而后其打电话联系北京的一些汽贸公司,没有现车,过了几天玩牌的牌局有人跟其借钱,其就跟董某乙说,买车得交钱到厂家定车。2014年11月初,董某乙将杨某某的18万元首付打到其农行卡上,陆陆续续玩牌将其中一部分钱借给牌局的人,剩下的钱其玩牌都输了。后XX那边催其提车,跟董某乙说:必须全款提车,11月底董某乙将尾款26万元通过POS机转账到其女朋友马某某农行卡上之后,拿着这26万去玩牌了,一直拖着某某汽贸自己的手机停机,后在新疆乌鲁木齐旅馆里被派出所的民警抓获。8、户名刘柱卿的账号:6228481266439990660;马XX的账号是:6228481266482810963。且被告人刘柱卿当庭供述自己与马XX分别支取两张卡上的现金,全部交由自己花费了,现两张卡上已无余额。9、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刘柱卿曾在北京名车某某某汽车销售中心上了半个月的班,后来就不在这上班了,我们销售中心没有帮助刘柱卿买过宝马525型汽车。10、调取证据清单及名片,证实在持有人董某甲处提取名片一张,内容刘柱卿销售经理,公司名称名车XX某汽车销售中心,地址是: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亚北博晟汽车汇展中心二层B18,电话(010)8175****,手机1891012****。11、抓获经过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提押证,证实2015年1月18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刑警大队民警张继华,徐新根将网上在逃犯刘柱卿当场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乌市第二看守所,于2015年1月24日押解回雄县。12、雄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办案说明,证实卡号:6228481266482810963丢失后补卡号为6228481268629031578(此号为马某某补的新卡号)。被诈骗的34万转入该卡,除四笔计27500元由刘柱卿指派马某某支取交由刘柱卿外,其余均被刘柱卿支取。马某某卡号6228481268629031578、刘柱卿卡号6228481266439990660;的卡内金额已被全部支取,现卡内无余额。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刘柱卿出生于1987年5月23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柱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柱卿具有自愿认罪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柱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柱卿将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韩惠清审判员  王焕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