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廖勇斌,廖本令与程华振,深圳市雅轩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勇斌,廖本令,程华振,深圳市雅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勇斌。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本令,台湾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华振,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雅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联泰大厦301A。法定代表人洪少彬。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廖勇斌、廖本令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勇斌、廖本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