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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乐乐饰品厂、义乌康美义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乐乐饰品厂,义乌康美义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施招鑫,梁春芽,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陈霄钢,管灵华,周荷芳,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黄峰,顾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94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军民。被执行人义乌市乐乐饰品厂。法定代表人黄峰,厂长。被执行人义乌康美义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月群。被执行人施招鑫。被执行人梁春芽。被执行人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招鑫。被执行人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招鑫。被执行人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霄钢。被执行人陈霄钢。被执行人管灵华。被执行人周荷芳。被执行人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灵华。被执行人黄峰。被执行人顾月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乐乐饰品厂、义乌康美义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施招鑫、梁春芽、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陈霄钢、管灵华、周荷芳、义乌市绿丹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黄峰、顾月群小额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29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