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汪吉来与戚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吉来,戚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820号原告:汪吉来。被告:戚爱萍。原告汪吉来与被告戚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吉来撤回对被告戚爱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汪吉来负担。审 判 员 刘海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