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毛李娥与陈徐媚、赖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李娥,陈徐媚,赖细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毛李娥。被告:陈徐媚。委托代理人:赖细飞(系陈徐媚之女)。被告:赖细飞。毛李娥与陈徐媚、赖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毛李娥、赖细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李娥起诉称:陈徐媚之夫赖保余(公民身份号码:××,已去世),因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12月28日向毛李娥借款7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赖保余于2014年12月份去世。赖保余有遗产,借款发生在赖保余与陈徐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且是赖保余的遗产继承人,应共同偿还。其女赖细飞是赖保余的遗产继承人之一,应共同偿还。故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陈徐媚、赖细飞偿还毛李娥借款人民币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毛李娥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毛李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陈徐媚、赖细飞及赖保余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借款人赖保余的身份情况;2、赖保余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赖保余生前于2012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3、死亡证明一份,以证明借款人赖保余于2014年12月16日死亡的事实。陈徐媚、赖细飞口答辩称:赖保余过世后,没有遗产。且赖保余长期在外工作,对其借款不知情。陈徐媚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故无力偿还赖保余所负债务。赖细青、赖细飞均声明放弃对遗产继承也,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陈徐媚、赖细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4、泰顺县罗阳镇下稔少数民族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三份,以证明赖保余无遗产和法定继承人为陈徐媚、赖细青、赖细飞及赖细青、赖细飞放弃遗产的声明的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陈徐媚、赖细飞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异议为借条内容不是赖保余书写的,对赖保余签名无异议。毛李娥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赖保余有遗产。本院认为证据1-3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证据4,符合的法定要件,作有效证据认定,但对其无遗产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毛李娥、赖细飞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赖保余生前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间向毛李娥借款70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后向毛李娥出具落款为2012年2月的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毛李娥主张出具借条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赖保余于2014年12月16日因病死亡,其所欠借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赖保余与陈徐媚于2008年6月5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女赖细青和赖细飞,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罗阳镇赤砂路赤砂山弄8号房屋一榴。赖保余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陈徐媚、赖细青、赖细飞,而赖细青、赖细飞则声明放弃对其父赖保余遗产的继承权,并表示不愿意承担其父赖保余生前所负债务。因本案赖保余生前借款70000元未归还,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赖保余生前向毛李娥借款人民币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发生在其与陈徐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赖保余生前未就该借款对毛李娥作出属个人债务的约定,陈徐媚亦未举证证明属于赖保余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陈徐媚应予偿还。且陈徐媚作为赖保余遗产的继承人,也应在其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赖细青、赖细飞作为赖保余与陈徐媚的子女已声明放弃对其父赖保余遗产的继承权,因其不是本案借款之债的主体,故赖细青、赖细飞不负清偿责任。因此,陈徐媚作为夫妻共同之债的一方和作为赖保余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应承担清偿责任。毛李娥要求赖细飞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在借款人死亡之日即继承开始时,毛李娥即享有主张债权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徐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毛李娥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二、驳回毛李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陈徐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东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