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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徐洪与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赵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973号原告徐洪。被告赵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与被告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洪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洪卫军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