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何某甲,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之父,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何某乙,被告何某甲之父,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合川区某小学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何某甲、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