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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江宁、任娜娜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江宁,任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江宁,农民,先祖高阳县东赵堡村。被执行人任娜娜,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做出(2015)高行执字第64-3号行政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江宁名下的五菱牌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江宁名下的五菱牌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