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长沙顺发装饰材料行与开平市三埠河泮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长沙顺发装饰材料行,开平市三埠河泮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09号原告开平市长沙顺发装饰材料行。个体经营者谭卓山,男,1966年2月5日出生。被告开平市三埠河泮酒楼。个体经营者吴培炎,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原告开平市长沙顺发装饰材料行(以下简称顺发材料行)诉被告开平市三埠河泮酒楼(以下简称河泮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发材料行的个体经营者谭卓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泮酒楼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发材料行诉称:2013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材料,被告河泮酒楼经营者吴培炎于2014年2月10日书面写下还款计划,确认欠货款共26188元,并承诺在5个月内每月30日还款5000元。此后,被告仅支付货款5000元,仍欠货款2118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18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顺发材料行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还款计划1份,3、收据1份,证明被告已偿还了5000元及尚��货款21188元的事实。被告河泮酒楼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河泮酒楼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被告河泮酒楼在2013年装修期间向原告顺发材料行购买了装修材料没有付清货款,2014年2月10日被告河泮酒楼经营者吴培炎向原告立下还款计划,确认河泮酒楼欠原告材料款26188元计划在五个月内分期付清,每月30日为付款日各付款5238元。后被告河泮酒楼仅于2014年3月4日支付货款5000元给原告顺发材料行,余款21188元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河泮酒楼向原告顺发材料行购买装修材料等货物,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河泮酒楼没有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1188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河泮酒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平市三埠河泮酒楼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188元给原告开平市长沙顺��装饰材料行。本案受理费658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开平市三埠河泮酒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治平审 判 员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丽娜邓定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