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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购车欠款及摩托车入户垫支款1238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执行中,韩某某先后直接给付龚某某6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00元,本院从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收取申请执行费100元,其余4900元龚某某已领取。对下欠1180元及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龚某某书面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远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