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690号原告金某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八组。娘屋住陕西省蒲城县XX村六组。委托代理人蒋智勇,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