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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守田、赵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田,赵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835-1号申请人:陈守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赵胜,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出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胜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胜(及其妻子李丽,身份证号:)存款79301.74元(本金74000元,案件受理费809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470.6元,申请执行费1022.14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焦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