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叶钟,董事长。被告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兴隆街镇三皇庙村11社。法定代表人方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资中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5元,由原告杭州汽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8010元,应退19005元。)审 判 长 胡 敏代理审判员 段 强人民陪审员 何姗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