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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隆应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