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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韦步行与被告马贤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步行,马贤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韦步行。委托代理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刘晴。被告马贤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步行诉被告马贤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步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韦步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黄经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