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6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蒋维平、芜湖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蒋维平,芜湖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643-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负责人:曾少清,行长。被执行人蒋维平,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现已拆迁)。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蒋维平、芜湖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抵押物已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协助变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镜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应后选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