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迎秋申请执行济宁惠联恒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秋,济宁惠联恒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张迎秋,女,196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济宁惠联恒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凡航,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迎秋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健 来自